复印病例告知
出院告知
住院告知
1、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二、十三、十四条规定,我院授权由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:
1)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(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近亲属均只能作为委托代理人身份);
2)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;
3)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;
4)保险机构。
2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申请人要求复印病历资料,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:
1)申请人为患者本人,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2)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3)患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4)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;
6)患者的出院小结。
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:
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2)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3)是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。
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:
1)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;
2)近亲属的有效身证明(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);
3)代理人(经办人)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
4)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亲属关系证明);
5)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(授权委托书,须经公证有效)。
5、申请人为保险机构:
除了提供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公司介绍信、经办人员身份证、有效保险合同复印件外,还须提供:患者本人或死亡患者法定近亲属同意的证明材料(有效授权委托书);或患者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,此时须同时提供法定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(有效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法定代理人关系证明)。
6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:
在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(介绍信、公函)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,经病案室主任审核批准,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外,还可摘录其他病历资料。
7、根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十条、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条规定,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。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:
1)门(急)诊病历;
2)入院记录;
3)体温单;
4)医嘱单;
5)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6)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;
7)手术及麻醉记录单;
8)病理报告;
9)护理记录;
10)出院小结。
8、经审核批准,病历资料复印申请人出具审核批准书面材料,病案室给予按下列程序及时完成病历资料复印或打印:
1)申请(复印)人必须在复印或打印现场;
2)需复印的病历资料复印后,经申请(复印)人核对无误,病案室在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;
3)根据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》第十八条,复印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;
4)对申请复印者,可办理预约或委托邮递的业务,先收取押金,实行多还少补的原则;
5)病案室复印人员需将申请者相关的法律证明复印件、复印申请表夹入病历中归档备案。
1、患者办理出院时,请携带以下材料:
1)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联)。
2)所有押金收据。
3)外地新农合患者出院时,请出示当地转诊单。
2、特殊说明:
1)用银行卡缴纳押金的,结账时,请携带原银行卡及刷卡单。
2)用支票缴纳押金的患者,结账时,请携带支票信息采集单。
3、温馨提示:
医疗保险患者(包括本市及外埠)出院当日不结账,患者只需持疾病诊断书(一式两份)到窗口盖章办理出院,3-5个工作日后,再携带所有押金收据(刷卡缴费患者需携带原银行卡和刷卡单)到窗口办理结账手续,届时返还您的医保卡。
1、入院制度
1)病人住院须由本院门、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。
2)接诊医师检诊认为确需住院治疗者,联系病区有床位后,开具电子住院证。患者近亲属凭医保卡/市民健康卡至住院服务中心办理入院手续。
3)门、急诊医师应严格掌握住院指征,加强与病区的联系,了解床位收住状况,避免病人办好住院手续到病区后无床情况的发生。当医院无床位,但患者确需入院时,根据患者病情,可予留观,或由医务部/总值班协调科室加床或协助安排转院治疗。
4)病人住院应登记病人的身份证号码及其联系人的姓名、地址和电话号码。入病区时应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。传染病员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。
5)应评估患者病情,保证患者病情所需要的各项配套设备(如:吸氧、吸痰、心电监护等)满足要求,加床不超过24小时,需将加床患者收住正式病床才能收住C或D级患者。
6)病区医务人员对新入院病人应主动热情接待,安排好床位,建立住院病历,完成各项登记工作。并做好入院介绍,告知住院规则、病房制度及健康宣教等。护士应及时通知经管或值班医师。
2、陪住探视制度
1)住院患者探视时间为下午15:00-21:00,探视者按规定时间探视,学龄前儿童不得进入病房,非探视时间不得随意进入(特殊情况除外)。
2)患者病情需陪伴者,经主管医生或护士长同意,给予陪伴。
3)危重病人的家属按重病室探视制度执行,如病情不宜探视者,医护人员须做好解释工作。
4)在查房及治疗时间,陪伴人员应主动离开病室。如须了解病情,待查房结束后,向医护人员询问。
5)陪伴和探视人员须听从医护人员指导,遵守病房制度,保持病房清洁、安静。不准抽烟、吐痰、高声谈话、围坐泡茶或坐卧在病人床上,也不可随意进入其他病房,翻阅病历或谈论有碍病人健康和治疗的事项,不可自请院外医生诊治或自行用药。
6)陪伴和探视人员必须爱护公物,节约水电,禁止使用院外带入的一切电器。如损坏公物,须按制度赔偿。